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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用途专利撰写的注意事项

发布时间:2017-02-04| 浏览次数:

   医药专利总体上分为物质专利、医药用途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三种类型。医药用途发明是医药领域发明中一类重要的发明,在整个医药领域发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,尤其对于处于创新起步阶段的我国医药行业来说更为重要。
  通常,医药用途发明是指,基于发现某些物质或产品具有新的性能,该性能使该物质或产品具有治疗或预防某种疾病的作用,从而可以用于医药用途,属于用途发明中的一种。医药用途专利作为一种抽象的保护形式,其保护效力是: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医药企业不能在本企业生产的含有药物化合物X的药品的说明书或者宣传材料中标注可以预防或治疗Y疾病的内容。 由此可见,医药用途专利的竞争排斥性和保护力度比较强,重视这类专利的申请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。
  虽然医药用途专利的基本技术特征在于物质的治疗功能,然而根据不同情况,其说明书要具备相应的内容以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,具体如下:
  (1)如果是新化合物的用途,则要公开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、化学式、核磁数据、制备方法、该化合物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;如果是已知化合物的用途,则只需公开该化合物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;
  (2)如果是新组合物的用途,则要公开该组合物的各组分及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;如果是已知组合物的用途,则只需公开该组合物对某一适应症的治疗效果;
  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,需要注意的是,所述X物质针对相应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可以通过体外试验、动物试验或临床试验效果来体现,且效果试验应明确试验方法(应给药对象、给药剂量、给药方式和足够多的样本量)、试验数据及对实现数据的统计分析(t检验、X2检验等)。
  另外,有些人对医药用途专利的申请还存在一些误区,主要表现为:
  一方面,有些人认为,对于新物质专利,既然物质本身已经得到保护,且这种保护的力度是最大的,为什么还要申请该物质的医药用途呢?其实,这样做的原因在于,在实质审查阶段,假如审查员检索到影响该物质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,申请人可以放弃产品权利要求,将医药用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以获得授权。同理,在无效阶段,假如某项发明的物质本身被宣告无效,申请人可以放弃该项权利要求,仅保护该物质的医药用途。而如果没有申请包括该物质的医药用途的专利,那么申请人的专利权将不复存在,从申请人的利益角度而言,没有得到与其发明创造活动相适应的保护。
  另一方面,有些人认为,医药用途专利的说明书中还需要公开制剂实施例,否则就是公开不充分。笔者却不以为然。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公开充分作了规定: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、完整的说明,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。医药用途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:应用X物质预防或治疗Y适应症并取得显著的疗效。因此,说明书中只要给出清楚、完整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效果,并客观阐明X物质完全具有预防或治疗Y适应症的功能,即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信服应用X物质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了预防或治疗Y适应症的技术问题,当然也就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。如果等到制备出制剂并验证其稳定性后再申请用途专利,显然贻误了时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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